第172條聲明

本聲明為公司的第172條聲明,須與《策略報告》及《董事責任聲明》一併閱讀。《2006年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公司董事須按其認為最有可能促進公司發展成就的方式真誠行事,以使整體股東得益,在如此行事時並須顧及《2006年公司法》第172(1)(a)-(f)條所述多方面的事宜。為履行第172條的職責,我們以公司董事的身份作出本聲明。

除上述事宜外,我們已考慮我們認為與決策相關的其他因素,以確保公司長遠取得可持續的發展成就。該等因素包括集團的核心原則及投資原則,以及公司股東及其他持份者、供應商、客戶及其他受集團業務影響者的利益和意見。我們就上述因素以及其策略優先事項作出考慮,並已制定健全的決策框架及流程,以確保我們的決策及行動與具體情況一致及屬適當,並是在切實了解持份者關注的事宜後作出。

由於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擔任太古集團其他實體的控股公司,公司於年內並無重要的商業活動、客戶或供應商,因此營運公司或商貿公司一般適用的持份者範圍及其他考慮因素往往並不直接適用於公司董事所作的決策。然而,集團每一家營運企業均有母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在董事局中任職。這些人員與該等企業的執行管理層建立並維持密切的工作關係,為該等企業的主要決策、策略提供意見,並促使企業與各供應商、客戶及其他方建立更佳的業務關係。這亦有助促進最佳常規在整個集團間的分享。上述人員亦定期向英國太古集團董事局滙報該等企業的所有業務狀況,加深公司董事對該等企業實際運作的了解,有助公司董事認識相關持份者的利益以及該等利益如何受公司整體策略及決策所影響。公司董事在提供可能對任何該等企業產生影響(包括業務營運對員工、當地社區、環境、供應商及客戶的影響)的指引時,須考慮該等利益,並以促使整個集團保持崇高業務操守的聲譽為目標。公司董事認識到,在促進集團長期可持續發展和成功的同時,須理解和顧及該等不同利益,以符合董事為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而創造及盡量提升價值的責任。

作為控股公司,公司認為其主要持份者包括股東、僱員及集團企業,於年內多次與股東及僱員直接聯繫,以正式及非正式的方式定期更新有關其各項業務的營運情況及表現。主席每年兩次去信股東,槪述集團的表現及展望,而股東則獲邀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以及向董事局提問及表達任何關注。儘管集團各企業基本上自主營運,但須按照整體的管治和控制框架行事,而英國太古集團董事局作出決策時須考慮該等對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的控制。舉例來說,作為公司的管治及控制框架的一部分,公司致力實現健康及安全的有效管理及監察,為整個集團所有僱員及業務夥伴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並使公眾及當地社群免受損害。因此,集團各企業的董事局已制定及維持相關的政策、框架及程序,以確保各企業採取適當的健康及安全行為。公司董事亦須考慮其決策對相關持份者可能造成的長期影響,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與該等持份者溝通,同時充分考慮所有適用的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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