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1)条声明

本声明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第172条声明,须与《策略报告》及《董事责任声明》一并阅读。 《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规定, 公司董事须按其认为最有可能促进公司发展成就的方式真诚行事,以使整体股东得益,在如此行事时并须顾及多方面的事宜。为履行第172条的职责,我们作出本声明。

除上述事宜外,董事局已就其认为与所作决策相关的其他因素作出考虑。该等因素包括公司股东及其他持份者的利益和意见等。我们就公司的宗旨、愿景和价值观以及其策略优先事项作出考虑,并已制定决策程序,务求确保我们的决策在任何情况下均保持一致和适当,且在切实了解持份者关注的事项后作出。

由于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担任太古集团其他实体的控股公司,公司于年内并无重要的商用业务、客户或供应商,为此营运公司或商贸公司一般适用的持份者范围及其他考虑因素往往不适用于董事局所作的决策。

公司认为其主要持份者为股东、雇员及集团业务,于年内多次与股东及雇员直接联系,以不时更新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业务的影响以及董事局和公司业务应对疫情的措施。尽管集团业务自主营运,但须按照整体的管治和控制框架行事,董事局作出决策时已考虑到对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控制。董事局就其决策对相关持份者的影响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与该等持份者沟通进行考虑时,会充分顾及所有适用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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