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条声明

本声明为公司的第172条声明,须与《策略报告》及《董事责任声明》一并阅读。《2006年公司法》第172(1)条规定,公司董事须按其认为最有可能促进公司发展成就的方式真诚行事,以使整体股东得益,在如此行事时并须顾及《2006年公司法》第172(1)(a)-(f)条所述多方面的事宜。为履行第172条的职责,我们以公司董事的身份作出本声明。

除上述事宜外,我们已考虑我们认为与决策相关的其他因素,以确保公司长远取得可持续的发展成就。该等因素包括集团的核心原则及投资原则,以及公司股东及其他持份者、供货商、客户及其他受集团业务影响者的利益和意见。我们就上述因素以及其策略优先事项作出考虑,并已制定健全的决策框架及流程,以确保我们的决策及行动与具体情况一致及属适当,并是在切实了解持份者关注的事宜后作出。

由于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担任太古集团其他实体的控股公司,公司于年内并无重要的商业活动、客户或供货商,因此营运公司或商贸公司一般适用的持份者范围及其他考虑因素往往并不直接适用于公司董事所作的决策。然而,集团每一家营运企业均有母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董事局中任职。这些人员与该等企业的执行管理层建立并维持密切的工作关系,为该等企业的主要决策、策略提供意见,并促使企业与各供货商、客户及其他方建立更佳的业务关系。这亦有助促进最佳常规在整个集团间的分享。上述人员亦定期向英国太古集团董事局汇报该等企业的所有业务状况,加深公司董事对该等企业实际运作的了解,有助公司董事认识相关持份者的利益以及该等利益如何受公司整体策略及决策所影响。公司董事在提供可能对任何该等企业产生影响(包括业务营运对员工、当地小区、环境、供货商及客户的影响)的指引时,须考虑该等利益,并以促使整个集团保持崇高业务操守的声誉为目标。公司董事认识到,在促进集团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成功的同时,须理解和顾及该等不同利益,以符合董事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而创造及尽量提升价值的责任。

作为控股公司,公司认为其主要持份者包括股东、雇员及集团企业,于年内多次与股东及雇员直接联系,以正式及非正式的方式定期更新有关其各项业务的营运情况及表现。主席每年两次去信股东,槪述集团的表现及展望,而股东则获邀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及向董事局提问及表达任何关注。尽管集团各企业基本上自主营运,但须按照整体的管治和控制框架行事,而英国太古集团董事局作出决策时须考虑该等对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控制。举例来说,作为公司的管治及控制框架的一部分,公司致力实现健康及安全的有效管理及监察,为整个集团所有雇员及业务伙伴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使公众及当地社群免受损害。因此,集团各企业的董事局已制定及维持相关的政策、框架及程序,以确保各企业采取适当的健康及安全行为。公司董事亦须考虑其决策对相关持份者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与该等持份者沟通,同时充分考虑所有适用的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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